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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催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岛万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万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75号申请人:青岛万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徐燕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炳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申请人青岛万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20XXXXX22XXXX71、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圣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29日,收款人为青岛万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青岛万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万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万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