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江文广与被告印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文广,印明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1309号原告江文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儒林。被告印明权。原告江文广与被告印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文广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焦万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文广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儒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印明权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文广诉称,于2010年11月9日被告印明权向原告江文广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印明权在收到原告江文广的借款现金后,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江文广,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江文广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00),每月利2%,借款人印明权,2010年11月9日”。此后,被告印明权于2011年9月,付利息人民币12000元,2012年付利息人民币6000元,2013年4月9日付利息人民币12000元,2014年4月7日付利息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0月17日付利息人民币6000元。被告印明权共计支付人民币46000元的利息给原告江文广,尚有人民币19000元利息未付,以上利息除2014年10月17日人民币6000元汇款外,其余利息都是被告印明权用现金给原告江文广的。后经原告江文广多次向被告印明权催要借款本息,被告印明权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给付。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印明权及时偿还原告江文广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4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江文广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江文广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江文广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印明权向原告江文广借款的事实。3、账号为285-9-1101-01-0201-016941-94存折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印明权最后一次支付原告江文广利息的事实。被告印明权未到庭参加答辩及质证。被告印明权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原告江文广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江文广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9日被告印明权向原告江文广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2%,在原告江文广将借款现金交付给被告印明权后,被告印明权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江文广,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印明权共计支付利息人民币46000元给原告江文广,此后由于被告印明权至今未偿还给原告江文广借款本金,故原告江文广遂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印明权及时偿还原告江文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被告印明权是否应及时偿还原告江文广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在本案中,被告印明权向原告江文广借款,原告江文广同意借款,被告印明权向原告江文广出具借条,原告江文广按借条金额向被告印明权支付了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印明权向原告江文广借款后,被告印明权应当承担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印明权在经原告江文广催要借款后仍未偿还借款给原告江文广,且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印明权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江文广主张要求被告印明权及时偿还原告江文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印明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文广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4000元。若义务人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交纳人民币762.5元,由被告印明权负担(此款在被告印明权支付原告江文广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文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焦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