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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特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周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文,周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特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文。被执行人周曙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文与被执行人周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特民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曙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曙光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学文案款80824元,并由被执行人周曙光承担执行费用1112.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周曙光支付案款61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12.36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4)特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达木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