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范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271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范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某某应缴纳罚金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3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某某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判处罚金7000元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亮执 行 员 欧阳烨执 行 员 王丁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