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存牛与被告西北工业大学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存牛,西北工业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811号原告:梁存牛,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北工业大学西苑16号楼1单元3楼东户。委托代理人:杨志康,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北工业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汪劲松,校长。委托代理人:杜展辉,男,西北工业大学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副主任,住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存牛与被告西北工业大学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存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存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存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