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27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5)俞洪辉与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洪辉,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2790-7号申请执行人:俞洪辉。被执行人: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安执民第279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吉县孝丰镇凤祥名城1幢2-905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孝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13)第08613号],但三次拍卖均流拍,后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变卖上述财产。2016年4月2日,竞买人张蓉卉(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西街25号,公民身份号码××)以2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并在规定时间内付清了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安吉县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吉县孝丰镇凤祥名城1幢2-905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孝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13)第08613号]归买受人张蓉卉所有,上述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蓉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蓉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