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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牟其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其芳,林河成,许荣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牟其芳,女,1964年3月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林河成,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许荣宾,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执行人牟其芳与被执行人许荣宾、林河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河成、许荣宾的银行存款560元,并支付案件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助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