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基业路,机构代码:77783776-6。委托代理人:霍锐景,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新安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335669X。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3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付还受理费58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2008年停产倒闭,现去向不明。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焕成执行员 胡增荣执行员 周桂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