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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唐洪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799号罪犯唐洪,男,1972年7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2006)��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9年3月30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11月10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4年9月2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唐洪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94.83分,获表扬16次,获嘉奖5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5年11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