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建康与王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康,王学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17号原告王建康,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王学祥,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康与被告王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康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王学祥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王建康负担。审判员  曾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