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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青川与许凤祥、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川,许凤祥,隋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344号原告李青川,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许凤祥,男,50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隋海波,男,40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川诉被告许凤祥、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川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青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