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青川与许凤祥、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川,许凤祥,隋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344号原告李青川,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许凤祥,男,50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隋海波,男,40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川诉被告许凤祥、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川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青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