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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侍建忠与魏雷、中国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民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建忠,魏雷,中国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民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388号原告侍建忠,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现住民勤县。被告魏雷,男,生于1986年2月,汉族,现住民勤县。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民勤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侍建忠诉被告魏雷、中国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民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侍建忠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侍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