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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闫学、闫高华等与韩玉领、中铁十九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学,闫高华,韩玉领,中铁十九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闫学,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闫高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韩玉领,男,汉族。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本院在执行闫学、闫高华申请执行韩玉领、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韩玉领、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闫学、闫高华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韩玉领、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第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天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