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213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周旭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稚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