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213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周旭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稚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