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6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戈淑艳诉被告鸡西市泳盛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淑艳,鸡西市泳盛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161号原告戈淑艳,女,50周岁。被告鸡西市泳盛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存,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柏松,男,59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淑艳诉被告鸡西市泳盛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戈淑艳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圣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