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雪兰与韦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兰,韦红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民初617号原告李雪兰,女,壮族,百色市建华小学教师。被告韦红妹,女,壮族,出租车司机。原告李雪兰诉被告韦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广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雪兰、被告韦红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韦红妹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于2012年2月16日还款。借款期满,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共计3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韦红妹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韦红妹偿还原告李雪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共计32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韦红妹承担。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名: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龙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徽本案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