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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桥、孙淑凤与李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桥,孙淑凤,李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258号原告刘桥。原告孙淑凤。被告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桥、孙淑凤与被告李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桥、孙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士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管旭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