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桥、孙淑凤与李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桥,孙淑凤,李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258号原告刘桥。原告孙淑凤。被告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桥、孙淑凤与被告李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桥、孙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士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管旭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