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朱贤与路文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贤,路文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67号原告朱贤。被告路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贤与被告路文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朱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