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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朱贤与路文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贤,路文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67号原告朱贤。被告路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贤与被告路文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朱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