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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02刑初99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保证金1万元)。2016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连强,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连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多次放任QQ群成员在其建立的‘大富豪夜总会’(号码120××××2841)QQ群内传播淫秽视频。截止案发,该群累计发布淫秽视频102部,群成员超过470人”。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互联网建立电子信息群组并放任他人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无前科。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无前科;2、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3、张某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建立群号120××××2841的QQ群,群名称是“大富豪夜总会”。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多次放任QQ群成员在其建立的QQ群内上传淫秽视频。截止案发,该群累计上传淫秽视频102部,群成员超过470人。经鉴定,上述102部视频均为淫秽物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互联网建立电子信息群组并放任他人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人关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无前科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予以认可,本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关于张某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经查辩护人的该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禁止传播淫秽物品的制度,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扣押未随案移交的被告人张某的联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办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蔡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