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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辖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彩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邓振文与东莞市莞桦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彩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邓振文,东莞市莞桦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彩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邓振文。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振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莞桦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黎旺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邦永,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苑芬。上诉人东莞市彩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邓振文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原审被告的经营场所在东莞市桥头镇属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东莞市莞桦纸品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涉《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供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条款,由于供方东莞市莞桦纸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东莞市中堂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东莞市彩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邓振文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