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祝洪贤、武跃臻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祝洪贤,武跃臻,任怀玲,朱金磊,丁尔信,谭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00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责人孙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祝洪贤。被执行人武跃臻。被执行人任怀玲。被执行人朱金磊。被执行人丁尔信。被执行人谭新玲。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祝洪贤、武跃臻、任怀玲、朱金磊、丁尔信、谭新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08932.1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08932.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金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