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汪茂元与王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茂元,王磊,王静,何培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保30号原告汪茂元,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贵溪市。被告王磊,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王静,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何培玉,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茂元与被告王磊、王静、何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茂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磊、王静、何培玉的银行存款462000元整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茂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磊、王静、何培玉银行存款人民币462000元整;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定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