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华永生、江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永生,江明,杨冰,徐之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财保32号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吴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早春,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永生,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江明,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杨冰,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徐之辉,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东至县龙泉。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永生、江明、杨冰、徐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并自愿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华永生、江明、杨冰、徐之辉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