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显峰、叶秀琴、李海民、梁景华、张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显峰,叶秀琴,李海民,梁景华,张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环。法定代表人:李希坤,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侯显峰,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叶秀琴,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海民,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梁景华,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金生,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统。本院在执行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显峰、叶秀琴、李海民、梁景华、张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显峰、李海民、张金生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补贴款,已依法裁定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