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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建涛与陈张木、陈先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涛,陈张木,陈先花,陈建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014号原告陈建涛。委托代理人王兵,浙江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张木。被告陈先花。被告陈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涛诉被告陈张木、陈先花、陈建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建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张木、陈先花、陈建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建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