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红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68号罪犯李红星,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桂市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8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012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李红星减刑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李红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优秀报道员;2012、2013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2年5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210.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红星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星减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