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姜维刚与长春市奥维精密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孔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维刚,长春市奥维精密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孔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04执57号申请执行人姜维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奥维精密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孔祥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孔祥龙,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维刚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奥维精密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孔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姜维刚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