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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160号原告:余某,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 判 长  谢志民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