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993号原告庄某某,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路某号4-1-1-1。委托代理人裴玉,辽宁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某街某号2-2。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1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51元,退回原告3150元。审 判 长 苏 艾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彦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