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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特17号申请人:叶某,男,生于1981年4月11日,山东省东营市人。被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77年1月28日,四川省绵阳市人。申请人叶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叶某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某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叶某撤回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王丽冰人民陪审员  张雅梅人民陪审员  赵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