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申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薛伟与曲阜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伟,曲阜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3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伟。委托代理人:许永鹏,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阜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王庄镇纸坊村。法定代表人:尹晖,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薛伟因与被申请人曲阜市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终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伟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虽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但该条件并非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件。中和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向社会公开销售正在建设的房屋,因此,其与中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判决认定本案不适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曲阜市王村镇纸坊村农村改造房,用地系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因薛伟在涉案楼房建设过程中提供了部分建筑材料,涉案房屋购房款亦用材料款抵顶,其应对所购买楼房情况有一定程度了解,结合中和公司出售的房屋所占用地为农村集体用地等事实,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未予支持薛伟提出的应适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判令中和公司向其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的主张,适用法律并无不妥。综上,薛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小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