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高有生与钟平、赖秀芳诉中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有生,钟平,赖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349号申请人高有生,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城北办岭泉管理处。被申请人钟平,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袁河办郑家管理处。被申请人赖秀芳,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袁河办郑家管理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有生与被申请人钟平、赖秀芳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有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钟平、赖秀芳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有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平、赖秀芳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