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唐义贤与房县五商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义贤,房县五商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义贤,湖北房县农商行职工。被执行人房县五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74号。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经理。关于唐义贤与房县五商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房县五商物业有限公司已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