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6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定长途客运场站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55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ZHANGZEHUA。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荣。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重春,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嘉定长途客运场站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加龙。委托代理人陈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本诉部分的起诉。同日,被告(反诉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以同理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部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本诉的起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全部反诉的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飞兵人民陪审员 陈品浩人民陪审员 陆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