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孙光、荆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孙光,荆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366号原告王亚军(),男,被告孙光,19年月日生。被告荆晓光(),男,。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军与被告孙光、荆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军负担。审判员 张奎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