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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孙光、荆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孙光,荆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366号原告王亚军(),男,被告孙光,19年月日生。被告荆晓光(),男,。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军与被告孙光、荆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军负担。审判员  张奎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