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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逢博与河南九州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河南九州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逢博,河南九州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河南九州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67号原告李逢博,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九州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中华路中段东侧。负责人刘军岭。被告河南九州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7号23层2306号。法定代表人刘军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蒙,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逢博诉被告河南九州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河南九州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逢博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逢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逢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原告李逢博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