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大川等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川,尤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3行初53号起诉人张大川,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起诉人尤文惠,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2016年4月7日,本院收到张大川、尤文惠起诉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的行政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告至今合法持有保管的合法登记的户号11703086户主张楠萍户籍的居民户口簿以外,被告又给本户口以外无权利人熊大卉签发的鲁迁字00995188号户口迁移证、户号00470居民户口簿张楠萍与户主”妻”关系,又重复登记的张楠萍户籍违法、无效。”其主要事由为:原告与母亲张楠萍系亲权,一直共同居住生活、相互照顾,从未离开过。户号11703086居民户口簿自户籍管理机关1998年9月12日签发一直由原告合法持有保管至今。原告户口户主张楠萍与熊绪绂1958年经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6年9月8日被告又给原告合法持有的本户口外无权利人熊大卉签发的鲁迁字第00995188号户口迁移证、户号00470居民户口簿张楠萍与户主”妻”关系,又重复登记的张楠萍户籍违法无效。2011年4月14日大观园派出所出具张楠萍去世证明,原告至今合法持有张楠萍户主户籍登记的户号11703086居民户口簿,依据《居民户口簿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规定,为维护户口户籍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请求确认违法无效的”被告又给本户口以外无权利人熊大卉签发的鲁迁字00995188号户口迁移证、户号00470居民户口簿张楠萍与户主”妻”关系,又重复登记的张楠萍户籍”的行政行为,发生于2006年9月8日,起诉人现在提起诉讼,已超过该类案件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大川、尤文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卫东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宫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