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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南勤仓储有限公司与上海山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南勤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山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98号原告上海南勤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密。委托代理人姜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山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盛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军。委托代理人顾永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南勤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山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南勤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山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