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毅与李科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毅,李科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342号原告:郑毅。被告:李科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毅与被告李科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毅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毅负担。审 判 员 林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