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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毅与李科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毅,李科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342号原告:郑毅。被告:李科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毅与被告李科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毅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毅负担。审 判 员 林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