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乾安县水字镇水字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跃廷,乾安县水字镇水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978号原告:齐跃廷,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亚茹,齐跃廷妻子,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威,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乾安县水字镇水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A551907073X。法定代表人:包国林,村主任。原告齐跃廷与被告乾安县水字镇水字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亚茹、郭威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包国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跃廷诉称:1979年,我任被告电工,在架设线路时,电杆折断将我摔伤致残,当时每年给我5000工分。1983年家庭联产承包时给我每年1000元,至今已涨到每年给付我生活费5000元。我因此伤瘫痪30多年,家庭生活极其困难,2014年年末,我妻子的低保也被被告取消,因当时对该工伤没有处理到位,现每年给付的5000元的生活费已不能满足今天的最低生活保障,我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乾劳仲字(2015)第41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护理费782707元及伤残赔偿金100000元、被抚养费人生活费75000元,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水字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只同意自2015年起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补助费7000元至去世时止,另外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5000元。经审理查明:1979年,原告任被告村电工,在架设线路时,电杆折断将原告摔伤致残,当时每年给原告5000工分。1983年家庭联产承包时给原告每年1000元,至今已涨到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5000元。原告以现每年给付的5000元的生活费已不能满足今天的最低生活保障,原告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乾劳仲字(2015)第41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现在一次性给付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并自2015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生活补助费人民币7000元至去世时止。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认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现在一次性给付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并自2015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生活补助费人民币7000元至去世时止,被告同意,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水字镇水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齐跃廷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生活补助费人民币7000元(合计12000元),并自2016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齐跃廷生活补助费人民币7000元直至去世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退还原告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兰杰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靖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