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军与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长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生于1974年3月11日,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岳阳镇。被执行人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忠凯,董事长。被执行人肖长华,男,生于1972年1月2日,汉族,居民,住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长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杨军偿还借款3288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肖长华对被执行人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长华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6552元、申请执行费35280元。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长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资阳安岳支行有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欧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资阳安岳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蒋能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