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谢长保与崔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长保,崔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谢长保,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崔俊,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俊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俊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