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78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任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任某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执字第007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