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0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陈先玉人民陪审员 郝为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硕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