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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0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陈先玉人民陪审员  郝为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硕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