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贵臣与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贵臣,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臣。委托代理人:于圣泽,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学,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鹏,松原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贵臣与被上诉人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余农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前由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贵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贵臣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圣泽、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3元,退还上诉人王贵臣。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