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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848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