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848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