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廖某定与杨某何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定,杨某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廖某定。被执行人杨某何。申请执行人廖某定与被执行人杨某何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廖某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