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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市北区海英达休闲娱乐城与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市北区海英达休闲娱乐城,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562号原告市北区海英达休闲娱乐城。负责人王贤全。委托代理人戴军。委托代理人班凤雨。被告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市北区海英达休闲娱乐城与被告青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1月15日开始对原告经营的场所进行供热,期间造成原告室内管道破裂,给原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00元。本院审理查明,本院在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查找到被告。原告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市北区海英达休闲娱乐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芸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