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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冷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790号原告谢某某,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冷某某,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舒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