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冷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790号原告谢某某,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冷某某,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舒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