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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6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张以见,王淑波,申永涛,杨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6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被执行人张以见。被执行人王淑波。被执行人申永涛。被执行人杨红梅。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以见、王淑波、申永涛、杨红梅借款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审结。该案(2015)栖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淑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户6272的存款��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高东志 关注公众号“”